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後,重購之新房地在5年內若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款。即使民眾主張因工作調職等非自願因素出售,仍不符自住規定,無法免除追繳。民眾在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時,務必特別留意5年列管期的各項限制,以免失去稅務優惠權益。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買賣時間均須在2年之內。適用條件包含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條件者,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或扣抵應納稅額。
不過,政府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行為,重購退稅設有嚴格的「5年列管期」。只要在重購後5年內將新房地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實際自住,或是改為出租、轉供營業與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都會依法追繳原本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君於2021年6月以865萬元出售原自住房地,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元。隨後甲君於2022年9月以838萬元重購新房地,因符合規定,國稅局核准按比例退還已繳稅額104萬餘元。然而,甲君卻在2024年3月將該新房地再次出售,國稅局因而依法追繳原先已退還的104萬餘元稅額。
甲君雖提出復查,主張是因為工作調職才不得不出售重購的新房地,屬於非自願出售,希望能免予追繳。但國稅局認為,新房地移轉他人後已無供其個人自住使用的事實,並不符合重購自住優惠政策的初衷,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重購退稅是給予長期自住者的租稅優惠,5年內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或賣出。民眾若對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法令規範或適用條件有任何疑問,可洽詢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保障自身的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