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經濟弱勢勞工的社會救助權益,勞動部於今(30)日正式發布勞保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提供勞保年金續領人可以「暫時拋棄」領取年金的法源依據與申請管道,以避免勞工因領取勞保年金,或因年金隨物價指數(CPI)調升後,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補助或收容安置等更為關鍵的社會救助資格,但拋棄前需考慮清楚以下幾點,至少需滿一年後才能恢復領取年金,且拋棄期間的年金不會補發。
勞動部指出,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原則上是按月發給,直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 CPI 累計成長率進行調整。然而,根據《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必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近年來,許多弱勢民眾反映,雖然年金金額因物價調高是為了保障購買力,但卻因此讓家庭總收入微幅超過救助門檻,反而使他們失去更重要的社福補助,造成「因小失大」的困境。
過去《勞工保險條例》中並無「拋棄領取年金」的規範,導致實務上無規可循。勞動部此次在不變更母法架構的前提下,特別訂定此注意事項,以解決民眾迫切的訴求,兼顧勞保體制穩定與弱勢民眾的生存權益。
根據新發布的注意事項,勞保局列出四大執行重點:
全額拋棄與項目限制: 續領人可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全額拋棄」(含眷屬加發補助),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亦不得追溯拋棄。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具公益性質且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因此不在可拋棄之列。 拋棄期間至少一年: 為維持給付的安定性,並防範有心人士透過技術性調整來巧取社福資格,規定申請拋棄期間至少須滿一年。滿一年後,民眾可隨時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自申請當月生效,但已拋棄期間的年金不得申請補發。若恢復後欲再次拋棄,同樣須間隔一年以上。 金額仍隨 CPI 調整: 拋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 CPI 成長率,以保障年金的實質購買力不受影響。當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 遺屬請領權益計算: 經核准拋棄年金的續領人若在拋棄期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不得領回生前已拋棄的年金。但符合條件的遺屬仍可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的金額將併入已領總額中扣除。勞保局強調,拋棄年金屬於「重大權益變更」,一旦核准後便不得隨意變更,且拋棄的金額在法律上視同「已領取」。這項措施性質上屬於「暫時性拋棄措施」,是應民眾需求提供的處理管道。背後的法律基礎在於,只要個人經濟利益不涉及公義,民眾有權選擇如何行使其利權。
至於其他年金是否也有類似的暫拋機制?勞保局說明,目前國保(國民年金)已有相關法規,惟勞保母法過去並無規定,故透過此行政注意事項補足。勞保局也提醒,年金續領人如欲申請拋棄或恢復發給,均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並親自簽章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相關問題至勞保局官網供民眾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