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修正三讀!取消30萬分期門檻、終止為人「買單」等6大關鍵懶人包

遺贈稅法修正三讀!取消30萬分期門檻、終止為人「買單」等6大關鍵懶人包

▲ 遺贈稅法修正三讀!取消30萬分期門檻、終止為人「買單」等6大。(圖:資料照)

立法院昨(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響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本次修法包括六大修正,包括取消稅額滿30萬元申請分期的門檻、劃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的遺產稅計算方式,確定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解決過往繼承人須為他人受贈財產無辜買單的不公平現象,維護租稅公平與財產權。

過去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親屬的財產會被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稅款卻全由繼承人負擔,引發極大爭議。修法後第6條明定,擬制遺產的遺產稅將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由各受贈人單獨擔任納稅義務人;同時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改由遺囑執行人代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舉例來說,富商爸爸生前留下2000萬元遺產給獨生子,但在死亡前1年贈與現任妻子1000萬元房產。若全案核定遺產稅額為300萬元,舊制下獨生子可能要獨力拿繼承遺產去繳這300萬元稅金;新制實施後,妻子拿走三分之一財產(1000萬/3000萬),就必須獨立作為納稅義務人繳納100萬元遺產稅,獨生子僅需負擔剩餘200萬元,不再當冤大頭。

此外,第17條之1配合修正,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讓配偶權益與扣除數額更具合理性。以實務計算,若先生生前贈與妻子1000萬元,過去會導致請求權扣除額減少,新制將該1000萬元算回先生現存財產後,配偶可主張的扣除額將大幅提高,有效減輕遺產稅負擔。

修法也放寬多項便民徵管措施。第30條取消遺贈稅應納稅額須滿新台幣30萬元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同時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免去過去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動用遺產存款的僵局。不過,若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第23條與第41條則分別規範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申報與核課期間起算日,以及授權納稅義務人提供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後,即可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第51條則刪除原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統一辦理。

財政部表示,目前正加速研擬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並調整申報書表與線上申辦系統,待總統公布實施後將全面宣導,利於徵納雙方依循。

遺贈稅法修法「六大關鍵重點」新舊制與效益對照表

序號 關鍵修法重點 修正條文 舊制規定與痛點 新制規定(修法後) 節稅與權益效益評估 1   第6條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併入遺產,稅款由全體繼承人拿遺產買單;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按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比例,由各受贈人獨立作為納納稅義務人各自繳納;改由遺囑執行人代為申報。

【個人免當冤大頭】

 

未受贈的繼承人免替他人負擔稅金,各自按比例繳稅,公平合理。

2   第17條之1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視為配偶已有財產,不可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可重新計入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直接節省大筆稅額】

 

大幅拉高遺產稅可扣除金額,實務試算最高可節省數百萬元稅金(稅負約降 10% ~ 20%)。

3   第23條 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申報與核課期間起算日未臻明確,易生爭議。 明定遺產權屬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之計算標準。

【降低稅捐爭議】

 

釐清法律救濟後的申報時效,避免因產權訴訟衍生逾期罰鍰。

4   第30條 應納稅額須滿 30萬元 始可分期;動用遺產存款繳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常因一人反對而卡死。 取消30萬元分期門檻;增訂繼承人採多數決即可動用遺產存款繳稅(受贈人以遺產抵繳仍需全體同意)。

【避免資金週轉損失】

 

免去繼承人自籌現金負擔或借貸利息,靈活分配資金並避免逾期滯納金。

5   第41條 納稅義務人在未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前,無法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難以處分不動產。 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即可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加速資產處分變現】

 

大幅提升不動產資產活化與資金變現彈性。

6   第51條 遺贈稅法自行規定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移送強制執行,與一般稅法規範不一致。 刪除原滯納金加徵方式與移送強制執行規定,統一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法制統一保障人權】

 

避免重複裁罰,計徵標準法制化與一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