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不便險滯留住宿費理賠從寬認定 金管會:追溯4/1起三颱風適用

海外不便險滯留住宿費理賠從寬認定 金管會:追溯4/1起三颱風適用

▲ 海外不便險滯留住宿費理賠從寬認定 金管會:追溯4/1起三颱風。(圖:資料照)

近期颱風接連襲台,導致不少人國外旅遊返台航班取消、被迫滯留海外。部分保戶因拿不出「原預繳費用證明」,僅能獲賠每日 2000 元,引發爭議。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今 (23) 日表示,經產險公會協調,各會員公司已達成共識,針對因颱風滯留產生的住宿費用將「從寬認定」,以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 (前一晚) 的住宿費用單據為基準,並加上 20%(乘以 1.2 倍) 作為給付上限,且追溯適用於今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的新版保單,此期間共有 3 個颱風符合。

陳清源指出,今年 4 月 1 日上路的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條款,原先設計本意是考慮到旅客在行程中因天災等因素「變更行程、改赴第三地」的情境。例如保戶原定在 A 地住宿,但因天災提前改往 B 地搭機,若無法取得退款,即可憑 B 地產生的實際費用,在「原預定每日住宿費加上 20%」的額度內獲得實支實付理賠。

然而,近期颱風多屬於「旅程末段返台滯留」,消費者本來就沒有預定滯留日住宿的可能,因此,若硬性要求提供「原預繳費用證明」,否則僅給予每日 2000 元上限,確實不符保障本意,也衍生諸多爭議。

依據《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契約條款有疑慮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產險公會已跨公司達成共識,從寬認定標準。

若是有最後一天住宿單據者,以最後一天 (前一晚) 住宿費用單據為基準,額外增加 20%(1.2 倍) 為每日給付上限,並依單據「實支實付」。若無最後一天單據或無預繳者,將由各公司依個案事實認定;若全程均無預繳住宿費 (如寄住親友家),則維持現行規定,每人每日最高給付 2000 元。

凡今年 4 月 1 日 (含) 後發生的案件均可追溯適用,保戶只要檢附相關單據即可向承保公司辦理。

至於交通費部分,陳清源說明,滯留主要影響為住宿,除非保戶有退票後新增班機更改的費用,否則本次爭議主要集中於住宿費用的理賠處理。公會目前也已著手重新檢視相關條款,期盼未來能提供更貼近消費者需求的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