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配息創新高、繼承股票先別high!國稅局爆「這天」成股利報稅分水嶺

台積電配息創新高、繼承股票先別high!國稅局爆「這天」成股利報稅分水嶺

▲ 台積電配息創新高、繼承股票先別high!國稅局爆「這天」成股。(圖:資料照)

台積電 (2330-TW) 決議將第 1 季季配息由 6 元調升至 7 元,再度刷新季配息歷史新高,逾 255 萬名股東將受惠。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遺留的台積電股利,究竟該申報遺產稅還是綜合所得稅,財政部指出,關鍵在於股票的除權息交易日是否在死亡日之前。以台積電每股配發現金股利 7 元為例,若被繼承人在除權息交易日前過世,該筆股利便屬於遺產;反之若在之後過世,則須計入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股票,倘若被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應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按股票類型及基準日加以判定。有關被繼承人所遺有不同類型的股票,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有所不同。

針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是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且該基準日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至於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則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人的所得,關鍵在於權利取得的時點與死亡日的先後順序。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有投資人持有台積電股票,若該公司規劃的現金股利為每股 7 元,除權息交易日若落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因領取股利的權利在生前就已確定,故該筆股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權息交易日晚於死亡日,則這筆股利不視為遺產,應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前,請先向配發股利的公司或代理證券商確認基準日,並按前揭認定原則正確區分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所得,依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