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經代五大鬆綁最快9月底前上路 高齡免錄音錄影、OIU轉介費合法化

保經代五大鬆綁最快9月底前上路 高齡免錄音錄影、OIU轉介費合法化

▲ 保經代五大鬆綁最快9月底前上路 高齡免錄音錄影、OIU轉介費。(圖:資料照)

金管會今 (9) 日預告修正保經代管理規則,經參酌最新招攬核保理賠辦法,共有五大修正亮點,包括放寬電訪對象、將 OIU 轉介費合法化等,更建立高齡投保免錄音錄影與免電訪的豁免機制,目前已有 14 家壽險公司將配套之消費者保護措施送交備查。金管會期盼透過法規鬆綁,在維護消費權益的同時,大幅提升投保便利性,並為產業注入全新動能。若預告期 60 日內各界無意見,新制最快可望於 9 月底前上路。

重點一、關懷電訪對象精準化

在現行條文中,保經代公司與銀行對於「借款買保險」與「解舊買新 (解約再投保)」的客戶進行關懷電訪時,因條文定義為「客戶」,實務上往往連同被保險人也必須一併訪問。

新制基於法規一致性,正式將關懷對象修正為「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人」,明確排除被保險人。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解釋,要保人是否用貸款、定存解約或保單借款來買保險,資金來源與被保險人的投保權益較無直接相關,修正後將大幅簡化不必要的訪問流程。

重點二、高齡投保銷售錄音錄影、電訪可望豁免

現行法規針對 65 歲以上高齡者投保,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要求進行銷售過程錄音、錄影及事後關懷電訪。本次修法體恤高齡者多數仍具備高度的認知理解能力,特別增訂「豁免條款」。

未來保經代公司與銀行若依據所合作或代理之保險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來執行招攬,得豁免高齡銷售錄音、錄影及事後高齡關懷電訪作業。

陳清源透露,目前壽險業已有 14 家業者將消費者保護措施提交給主管機關,保局正緊鑼密鼓審核中。他強調,在主管機關正式核准備查前,業者仍須按照現行規定落實錄音錄影。

重點三、高資產及高齡財管商品簡化作業

為配合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本次修法明定,若保經代公司及銀行已依合作保險公司報經備查或核准的招攬控管措施執行,在銷售保險商品給高資產客戶時,可豁免適用高齡銷售權益保障措施;若協助高資產客戶辦理「以保險契約為擔保之保費融資業務」,可豁免適用以貸款購買保險的關懷電訪規定。此舉將大幅縮短高端客群財富管理的作業週期。

重點四、OIU 國際保險業務「轉介費」合法化

為協助業者開拓境外人士來台購買國際保險業務 (OIU),並擴大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發展,本次第 49 條修正,未來保經代公司若受轉介 OIU 保險業務而支付或領取轉介費,將不列入禁止行為。

陳清源舉實例來說明,假設台灣某家保經公司,與馬來西亞當地的顧問公司合作,由對方引介對台灣 OIU 商品有財務管理需求的外國客戶。過去礙於法規,佣金只能支付給實際招攬人員,若帳上列支轉介費即屬違法;修法明確排除後,保經代業者便可合法支付推介費用給海外合作夥伴。由於 OIU 業務的要、被保險人皆在境外,與國內市場有明確區隔,主管機關評估後認定並不會影響國內保險市場秩序。

重點五、保經代任用人員不得跨界兼任業務員

為了促進健全經營並釐清業務合作上的灰色地帶,修法明定保經代公司所任用之人員 (如內勤行政人員、業務主管等),不得登錄為保險業或其他保經代公司的保險業務員,除非符合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之除外規定。

陳清源直言,外界先前曾反應,有部分人員在保經公司擔任內勤或業務主管,卻同時在某家壽險公司登錄為壽險業務員,一旦兩家公司存在業務合作,極易涉及利益衝突。修法後將明確防堵此類弊端。

此外,金管會也調整了法規結構,將原本置於「負責 (罰則)」章節 (原第 60 條) 關於負責人充任、升任資格與應予解任的條文,移列至第五章的「管理章」(新增第 49 條之一)。

陳清源解釋,負責人對消費者權益影響深遠,應賦予較高的行為道德規範。過去放在罰則章較屬於宣示性質,移入管理章後,未來若發現保經代公司任用了不符合消極或積極資格的負責人,主管機關即可更順暢地依據《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等規定,要求公司限期處理或直接給予行政處分,日常監理將更具法律落實。